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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处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0-12-09    访问次数: 58

 

常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的日常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违法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处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对学生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处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四)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经学生处审查,报学校批准;
(五)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报学生处审查,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六)对学生作出处分(处理),由最终决定处分(处理)的部门出具《江苏工业学院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学校印章。
(七)处分(处理)决定书必须履行送达手续,由被处分(处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并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送达回执由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负责保存。如受送达人拒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及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邮寄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方式送达。
第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按照《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申诉条例》执行。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或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考试、考查或补考、重修考试中违反考试规定,构成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第二次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校纪校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下列处理或者处分:
(一)擅自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三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四至六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七天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十四天以上的,作退学处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50学时,作退学处理。
(三)凡住校学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宿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夜不归宿两次,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三次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留宿异性宿舍或在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园内乱扔、乱摔、焚烧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较坏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上课时有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等与教学活动无关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对其他扰乱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不遵守校园管理规定,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及学术科技等活动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组织者、主要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包庇他人或为打架斗殴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参与打架斗殴者作伪证,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人身伤害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私拆他人信件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尚未构成犯罪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盗窃、诈骗或以其它非法手段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就业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材料)、欺骗组织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和治安管理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吸食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如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赌博行为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围观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观看内容不健康的视频、网页、光盘、录像带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网络上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撰写或传播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密码等,损害他人利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违背事实,故意向媒体或他人提供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学校制造、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同学、师生交往中,无理纠缠对方,影响对方及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或在浴室、厕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有不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有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纪行为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起计算。对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改过表现,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满,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留校察看期的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视其表现,及时提出按期解除察看期或延长察看期的建议,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享受奖学金者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其奖学金从处分文件下发之月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危害后果轻微,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改正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从重处分:
(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仍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的;
(七)酗酒肇事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常州大学减轻、解除学生行政处分规定》,在受处分学生的毕业学期,视学生的表现情况决定是否减轻、解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处分、本数在内。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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