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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0-12-09    访问次数: 70

 

常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含独立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我校参照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等2-3档。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递交申请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及递交申请的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助学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六)学校助学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各二级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报学校助学管理中心。
 
       八、纪检部门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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