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体育公司_WilliamHill-中文官网

常州大学外国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6-05-19    已浏览: 709

常大〔201657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外国留学生授予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学院:

    现将《常州大学外国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大学

201655

  



  


常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55日印发



常州大学外国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常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留学生毕业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上对我国友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修满留学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

(三)毕业资格审核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

(四)取得《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证书(全英文授课专业留学生不做此要求)。

第三条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三)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但仍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四)因特殊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而结业者,在结业后两年内(自入学之日起,最长年限不超过八年)回校申请重新修读或重考相关课程,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因毕业资格审核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要求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两年内(自入学之日起,最长年限不超过八年)回校申请重新修读或重考相关课程,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应届毕业生逐个审查,将本学院学士学位获得者初审名单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3、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士学位每年6月、12月各评定一次。超过规定时限不提出申请者,按自动放弃处理。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有效证明。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