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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的通知【常大〔2014〕78号】

发布时间:2014-10-28 浏览次数: 1367

各单位、各部门:

《常州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大学

2014年6月16日

 

常州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

为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特订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

1.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凡受聘于教学、科研岗位的专任教师实行月考勤制度,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不坐班,但对学校及其所在单位组织的重大活动,以及教学研究、学习、听取报告等其他集体活动必须参加。除专任教师以外,学校其他人员一律实行工作日坐班制和日考勤制度。

2.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负责考勤记录的考勤人员,考勤人员原则上应由科级干部或教研室主任担任,不具备条件的,可指定专人担任。所确定或变更的考勤人员应报送人事处备案。

3.各单位(部门)每两周应安排一次集中政治学习或业务交流活动,并实行考勤签到制度。每月10号前,各单位(部门)将本单位上月的考勤表、考勤汇总表、集中学习签到表及请假审批表等报送人事处。所有考勤材料必须按规定签名盖章,严禁他人代签。对疏于管理、漏报瞒报考勤情况、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或超权限批假的单位,学校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考勤人员的责任。

4. 各单位(部门)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填报《常州大学新学期首天出勤情况表》,执行出勤签名制度,同时报送由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常州大学教职工通讯方式登记表》。

5.教职工因事、因病休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休假完毕,必须及时回单位(部门)销假。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上(含1天,下同)的;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未返回工作岗位达1天以上的;

(3)经查明属虚构请假理由,欺骗组织的。

7.教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将予以辞退。

8.教职工因国内进修、国外研修、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需要离校外出的,外出时间在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外出时间在1个月以上或出国(境)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请假管理

1.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胎,增加15天;女职工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增加30天晚育假;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15天保健假。

(2)女职工怀孕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4)因特殊困难需要休产前假(一般不超过两个半月)、哺乳假(一般不超过六个半月)的,需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部门)同意,并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休假,产前假、哺乳假按事假处理。

(5)符合享受晚育假的女方生育后,其配偶可休护理假10天(女方在寒暑假生育的除外)。

(6)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休产假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以上假期须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有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签字审核。

2.病假

(1)教职工因一般疾病请假,应事先到学校医疗保健中心开具病休证明,经所在处级单位(部门)领导批准;教职工突发疾病的,可由本人或家属先口头请假,凭县(区)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连续病假满6个月时,所在部门应向学校医疗保健中心提出对病假人员做长病假病情鉴定(必要时请校外医院进行病情鉴定),病情鉴定由学校医疗保健中心主任签核并交病假人员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批后列入长病假。未经病情鉴定的不予审批。

(3)学校医疗保健中心要做好长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理工作。长病假人员应按医疗保健中心的要求每年到指定特约医院复查身体,并向医疗保健中心递交医院复查结论。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的,学校将停发其病假工资以及其它福利待遇。

(4)长病假人员如需复工,应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近阶段的病情材料,由学校医疗保健中心指定医院复查,出具复工鉴定证明, 学校医疗保健中心对能否复工提出意见,由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复工者应有2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不能坚持工作者,视为试工不合格,仍按长病假对待。

(5)连续病休3个月以上者,病愈后上班,如工作未满3个月又病休,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如工作满3个月以上又病休,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开始计算。

(6)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停发其病假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直至做自动离职处理。若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而从事第二职业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除名。

(7)新参加工作人员在见习期、试用期休病假的,其见习期、试用期相应延长。

(8)年度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3.事假

教职工因私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教职工因私请假一般应提前1天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教职工请事假一般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连续事假少于3天的,由各单位(部门)审批;3天以上,5天以下的报人事处批准;5天以上的须经人事处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处级干部请事假由组织部会签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

一年内累计事假6个月以上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4.婚假

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职工双方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另增加婚假10天。一方不在常州(含金坛、溧阳)需到外地结婚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休婚假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5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一般应自觉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6丧假

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去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给予3天丧假,另视路程给予路程假。

以上各类休假中,连续休假时间5天以上的,其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节假日。

三、相关待遇

1.产假待遇:学校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晚育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待遇的,在规定休假期间其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与绩效工资正常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2.病假待遇

(1)教职工因病,当月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津贴按70%发放;

(2)教职工连续病假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津贴按50%发放;

(3)重大疾病(患癌症、精神病)患者,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津贴不再予以发放。

以上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正常发放。

(4)长病假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正常发放,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工作年限不满10年,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90%计发。奖励性绩效津贴除因公病假人员外,原则上不再发放。

3.事假待遇

(1)教职工因事,当月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津贴按70%发放;

(2)教职工连续事假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津贴按50%发放;

(3)教职工连续事假满6个月,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

4.婚、丧、探亲假待遇

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待遇的,其规定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发放不受影响。

5.其他

(1)教职工在旷工期间,每旷工1天按个人奖励性绩效津贴每日标准的2倍扣发,直到扣完为此

(2)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1天的奖励性绩效津贴。

(3)按上述方法计发的病假工资低于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其他工资待遇低于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4)长病假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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